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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554025306E/2021-0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公开日期: 2021-05-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江滨片区总部楼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5-07 14: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展示城市新形象,提升新区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江滨区块总部楼宇建设新实际,有必要制定出台滨海新区江滨片区总部楼宇建设相关鼓励支持政策,以进一步凝聚新区人气,打造楼宇经济样板,推动片区经济实现新突破。

二、政策依据

参照《关于推进“一江二岸”总部楼宇建设的实施意见》,(上虞区委办[2020]13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予以拟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区域:绍兴滨海新区江滨片区中心湖周边地块,东至马欢路,南至南滨东路,西至新城大道,北至开元东路。

二是奖励政策

(一)新建总部楼宇政策

1. 鼓励企业新建总部楼宇,滨海新区内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企业新建总部楼宇的,可按建筑面积(计容)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其他企业和个人新建总部楼宇的,可按建筑面积(计容)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以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

2. 鼓励企业早开工早竣工,项目一年内开工(以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办理开工令时间为准)兑现奖励总额的50%,按期验收合格奖励总额的30%,取得不动产权证奖励剩余的20%(按建成且不超过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计)。

(二)购买新建总部楼宇政策

新区内外企业和个人,向新建楼宇业主购买商务楼宇(不包括楼宇商业部分)后可享受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即购即奖兑现奖励总额的50%,装修入驻后,经沥海街道办事处审定再奖励剩余的50%。

(三)租赁总部楼宇政策

新区内外企业和个人,向新建楼宇业主一次性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不包括楼宇商业部分)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可享受租赁奖励,装修入驻后经沥海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新建总部楼宇企业自用参照执行。

(四)入驻企业绩效奖励

对总部楼宇建成后三年内入驻总部楼宇的企业(仅指入驻总部楼宇的母公司),前三年参照实缴税收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参照实缴税收新区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解 读 人:殷科

联系电话:0575-8918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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