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554025306E/2024-24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公开日期: 2024-03-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滨委办发〔2024〕5号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3-12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

(二)深化“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三)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检验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品质检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或标准验证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其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营运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首次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年申报货运周转量超过10000万吨公里、20000万吨公里、40000万吨公里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五)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船龄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1年按1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购置款的10%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0%的补贴款(不足1年按1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按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1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5万元、1万元。

(七)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级、A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对被评选为省级、国家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省级“红色物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信用等级A级、优秀会员单位的安保服务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八)推动农村寄递物流发展。当年在新区农村地区建设村快递驿站且取得绍兴市邮政管理局核发备案回执的邮政快递企业,每建成1个快递驿站给予补助1万元。其中,建设的村快递驿站入选省级五星级共富驿站名单的,额外再奖励1万元。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九)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对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若销售产品为农产品的,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市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奖励2.5万元,对列入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的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8间以上且年直播场次超过1500次,首次申报奖励20万元。对采用自播方式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直播销售产品,当年直播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直播企业,增速达到10%及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100次(每次直播时间不少于2小时),按每场直播2000元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对新区内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区主导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十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新引进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其中入驻各国资平台园区的服务机构给予连续三年租金全额补贴,并一次性给予装修补贴1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10万元。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培育。按纳统的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对市级、新区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支持服务机构以多种方式开展市场化引才荐才,具体参见《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开放特区若干政策》。2024年2月10日—2月25日,绍兴市外员工自行来新区就业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十六)鼓励审计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获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给予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结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十七)鼓励便民生活体系建设。对新评为市级、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十八)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按当年每家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十九)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区级以上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二十)鼓励特色街区建设。对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对新评为市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在街区开设独立法人的市级、省级、国家级“老字号”授权品牌专营店的,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街区(政府明确建设的,下同)开设符合经营业态的门店,给予实际运营主体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新区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在新区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新区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鼓励各类餐饮企业、美食城、街区等开展夜间餐饮消费主题活动,在属地镇街和商务部门备案同意且活动持续时间在3天以上的,给予活动举办方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限上餐饮企业营业至次日2点且经属地镇街和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限上连锁零售企业,每净增一家24小时经营门店且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二十三)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0万元。当年新获得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质量管理创新企业(组织)、卓越企业(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评审)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三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三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四)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

(二十五)开展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高能级服务业试点示范园区或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两地仓”,新建“销售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新建冷链“销售仓”库容达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运营一年期满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二十六)全力扶持领军企业。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对当年被认定为行业领跑者企业、龙头企业、旗舰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下升上”。对首次新增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完成月度“下升上”的,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1月前)以及年度升上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月度新增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收超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4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1月前)及年度升上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十八)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上年度月度、年度新增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且增速达到50%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完成升限(规)工作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且增速达25%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批发企业,奖励15万元、25万元;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0%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5万元;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5万元。

(二十九)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投资项目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一次性不超过5%,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均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十)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对单栋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 1万平方米,统一运营管理面积不低于楼宇建筑面积的 60%,入驻企业营业收入总和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楼宇运营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三十一)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上市企业、全资央企、省属全资国企、新区重点企业的总部,以及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给予综合政策补助,相关总部经济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二)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在江滨片区新建总部楼宇,由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企业新建总部楼宇的,可按建筑面积(计容)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其他企业和个人新建总部楼宇的,可按建筑面积(计容)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以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落户在江滨片区的服务业项目,在享受本政策“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条款基础上,增加3%的实际投资额补助。对购买城市副中心商业楼宇(不包括楼宇商业部分)可享受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即购即奖兑现奖励总额的50%,装修入驻后,经审定再奖励剩余的50%。对一次性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不包括楼宇商业部分)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可享受租赁奖励,装修入驻后经审核认定,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新区沥海街道、斗门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范围内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首店经济”中“知名潮店网红店”、“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新区其他政策)的,按新区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新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新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