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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554025306E/2024-2399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公开日期: 2024-03-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滨委办发〔2024〕5号
《加快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核心区专项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3-07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为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强市核心区建设,结合市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和滨海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强现代产业体系

(一)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全面执行绍兴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全力培育打造生物医药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

(二)大力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全面执行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给予奖励5—30万元。评选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贡献奖,对相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三)培育发展软件信息产业。对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完成月度“下升上”的,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升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软件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当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

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软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奖励15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发展未来产业。对符合未来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认定,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5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9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

(五)传承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鼓励现有纺织服装、智能家居产业以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发展壮大。传承发展黄酒经典产业,对黄酒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0.5—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建优空间平台体系

(六)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奖励10万元,获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园区100万元。

(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20万元。支持未来产业园建设,对当年通过新区认定的未来产业园,按园区环保处污设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施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八)促进平台数字基础建设应用。支持创建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列入市级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

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产业园,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省、市公共数据开放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以及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取得积极成效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大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建实有效投资体系

(九)鼓励加大制造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重点项目计划的(列入项目计划后2年内有效),分别加2个、4个和6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制造业内生项目投资政策按照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制造业内生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列入省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列入省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十)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制造业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90天、30天内开工并统计入库的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比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建成投产以上规时间为依据),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

四、建精技术创新体系

(十一)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应用。对当年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十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十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建成企业培育体系

(十五)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发布的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全国行业100强企业名单的,奖励5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十六)加快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规模升级。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激励企业效益贡献,对当年经营绩效较上一年度提升30%、40%、5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八)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1月前)升规以及年度升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三年前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当年转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当年度以“非目录”新增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建好精益管理体系

(十九)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被评为区级及以上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认定名单、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给予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执行省级奖励办法,对新增列入市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二十)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当年新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无废园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明显,列入能效提升之星的相关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和5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一)提升企业亩均效益。常态化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新区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二)全面提升品牌质量。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当年新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当年新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十三)强化先进标准创新引领。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建深产业协同体系

(二十四)推动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二十五)加快两化融合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含以上)、AA级(单元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奖励20万元。

(二十六)加强产业链协同。构建紧密型集群协作生态,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奖励10万元。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新区沥海街道、斗门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范围内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新区其他政策)的,按新区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新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新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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