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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规划公示内容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日期:2011-05-23 10:5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依据《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分区规划》(2010—2030年)和有关法规,新城规划局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地名规划》提出规划方案如下,现将规划文本及附件予以公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给予关心支持,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时间截至5月27日。

    来信请寄:曹娥江闸前大桥以西(大闸管委会内)

    联系电话: 0575-81199527

    E-mail: bhxcghj@126.com

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规划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规划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新城地名管理,弘扬和发展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分区规划》(2010—2030年),结合江滨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1.02条  本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依据。凡在本次规划范围内,确定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道路、桥梁、住宅区、广场、专业市场、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大型高层建筑、标志性楼盘及其他重要建筑物等名称时,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1.03条  本规划期限确定为2011至2030年,近期2011至2015年,远期2016至2030年。

第1.04条  本次地名规划范围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基地北起钱塘江,西南至曹娥江,东到规划的嘉绍高速公路和沥海镇界。包括沥海镇全部镇域范围及其北面广阔的围垦区,规划总面积约142平方公里。重点为江滨区南部新区的地名规划,其位于江滨区南侧,东起绍嘉高速公路东侧团结河,西至曹娥江,北靠七六丘北塘河,南抵世纪大道与百红公路,面积约30.81平方公里。

第1.05条  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4、《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

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4)56号,1994年12月30日起施行]。

6、《浙江省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区(2006)69号,2006年4月18日]。

7、《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绍兴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5号,1995年11月20日起施行]。

8、《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分区规划》(2010—2030年)及有关规划。

9、《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启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2020)。

10、《沥海镇总体规划(2004-2020)》。

11、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第1.06条  规划原则

1、保持地名稳定性的原则。在地名规划工作中,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的原则。在对现行地名的规划中,应坚持“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的原则。在地名规划工作中,应以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的科学态度,对不同的片区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不因企业有偿命名而更改人们已经熟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

2、突出本地特点的原则。一个地区的地名,要反映和突出本地的特点,这样的地名,易为社会接受且有生命力。规划地名,要注意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增强历史文化品位和内涵。历史上形成的现行地名,具有特定的含义,在地名规划中,要注意保留和继承。

3、与分区建设规划紧密结合的原则。地名规划要以分区建设规划为依据,反映江滨分区规划建设的功能分区、建设特点和发展意图,与规划建设中的各类实体的分布、结构、景观相吻合,推动新城建设。

4、整体与局部相协调的原则。规划地名要整体思考、布局合理,同一类别地名通名应根据所反映的地理实体功能、大小、长短等差别分清层次,做到层次分明,有规律可循,便于人们好找好记。主地名与派生地名以及同类地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联系,形成序列,做到彼此相互联系、协调,形成科学有序的分布形态。

5、体现时代特征的原则。制定地名规划要注意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特点,反映当代的精神文化风貌、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6、与上虞市相协调的原则。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辖于上虞市,由于道路系统的更名牵涉到邮政系统、居民的户籍、身份证等多个方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更改名称难度很大,因此在地名规划中,要注重处理好各级的关系,一方面要与上虞的地名网络相协调,体现原有的地方特色及文化传统,另一方面要避免重名现象。

第二章  地名布局规划

第2.01条  分区块地名采词策略要点:必须做到地名群体的区块结构清晰,加强系列感;地名系列的设计应按地名分区布局所划分的区块为单元进行。本规划的地名布局结构框架和地名采词的基本导向,在不同区域间某些功能相近、相同时,应注意避免地名系列用词雷同的情况发生。

第2.02条  地名分区布局:根据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分区总体规划对江滨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结构功能分区,在分区地名网络已形成的布局特点基础上,将南部新区地名空间划分为三个片区,即:西部工业园区、中部商贸园区和东部工业园区。

第2.03条  西部工业园区采词要点

此区块专名采词以体现滨海滩涂的自然风光特色及环境特色,以展示其淤积海岸,湿地农田,水网发达,多塘多湖的风光特色及豁达、大气的海滨环境特色,表征其工业园区之欣欣向荣。其中越兴大道以西以带“水”的字命名,如“江”“海”字系列;越兴大道以东以带“土”的滨海特色字命名,如“丘”“塘”字系列。“越兴大道”以西部分,以“越中道”为分界,以西以“江”字命名,以东以海相关字命名。

第2.04条  中部商贸园区采词要点

此区块连接沥海古镇,为同时集公共服务和多层次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新区,主要体现滨海的文化特色,沥海以诚孝文化著称,有许多关于诚孝的典故、民间传说,以体现诚孝文化的古代诗词及流传沥海的民间故事进行采词,宣扬“诚孝”美德,体现其文化性。

第2.05条  东部工业园区采词要点

此区块借助海涂特色生物进行采词,体现滨海滩涂特色的同时,表达对工业园区和谐生态美好发展的愿景。
第四章地名专名采词规划

第3.01条  通名的类别

江滨分区地名通名体系由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类的通名系统组成。

(1)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包括山体、水体和原野通名所构成的通名系统。

(2)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包括居住区、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绿地、公园、专业市场、名胜古迹、商用楼盘、构筑物和建筑群等地名类别的通名系统。

第3.02条  自然地理通名体系

包括山体、水体、原野三类:

(1)山体通名一般使用“山”、“峰”、“岗”、“岭”等,保持具有绍兴地方特色的山体通名,如“尖”、“顶”、“岙”、“坞”等。

(2)水体名称一般使用“江”、“河”、“湖”、“池”,保持具有绍兴特色的水体通名,如“洋”、“泊”、“溇”、“渎”等。

(3)原野名称一般使用“畈”。

第3.03条  自然地理通名的使用要求

1、保持现有自然地理通名的稳定性。

2、对现有自然地理通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3、按照法规规范使用自然地理通名,选用规范的自然地理通名命名和更名。

4、因工程建设而新产生的河流可用“河”作通名,较大的面状水体可用“湖”作通名,较小的可用“池”作通名。

5、自然地理通名不应重叠。

第3.04条  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使用原则

1、层次化原则:主要是指道路、居住区、商用楼盘等名称的通名,应与其地理实体的规模相适应。

2、准确通俗原则:应使用最易表明其属性、类别,又为大众所知晓的字词;用字必须简约、通俗易懂,应与实体的实际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相适应。

3、适应发展原则:地名通名的使用要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相适应。

4、规范使用原则:通名要符合语言规范要求,名实相符,不得夸大其词或产生歧义。

道路通名

第3.05条  道路通名种类:大道、路、道、街、巷(弄)。

第3.06条  道路通名使用条件

1、大道:符合使用“大道”通名的必须是城市框架型交通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且必须达到道路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长度5000米以上的道路,若道路红线宽度达不到以上标准者,必须满足其景观在城市道路网中属格外靓丽,可代表城市特色和形象、城市道路建设高水平和高品位者。

2、路(道、街):属于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级,一般红线宽度大于12米、不足40米的道路使用“路”。“街”主要用于商业氛围较浓的生活性道路的通名,其中东西向道路可用“横街”作通名,南北向道路可用“直街”作通名。也有城市用“道”作通名,如天津。

3、巷(弄):主要用于宅间路的名称。

第3.07条  道路分段原则及名称规划

1、大道:为便于称呼,大道一律不分段。

2、道路长度超过5000米以上时应进行分段,道路长度不超过5000米,但根据地名分区布局或为便于社会使用及编排门牌号码的需要也可以分段。分段命名以“道路专名+方位词+通名”的方式进行,方位词用东、中、西或南、中、北。

住宅区通名

第3.08条  通名使用要求

1、住宅区必须使用通名;

2、名副其实地使用,住宅区名称必须有与其类别相符、与其规模相应的通名;

3、在一个地名中不应重叠使用通名;

4、不以外来语或外文字母作通名;

5、通名应置于其专名之后,专名与通名的位置不应倒置或通名夹于专名词之中;

6、新建住宅区不再使用“新村”作通名,已经建成并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3.09条  通名系统层次

1、“小区”、“住宅区”系列;

2、“别墅”、“ ×墅”系列;

3、“山庄”、“ ×山庄”系列;

4、“园”、“花园”、“×园”系列;

5、“苑”、“×苑”系列;

6、“寓”、“公寓”、“×寓”系列;

7、“居”、“×居”系列;

8、“庭”、“×庭”系列;

9、“舍”、“×舍”系列;

10、“人家”、“×家”系列;

11、“坊”、“里”、“宅”、“屋”、“楼”、“阁”等具有其他住宅属性的字词。

第3.10条  通名词量化标准

1、小区、住宅区:指规模较大的住宅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在l.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公寓”、“住宅区”作通名;但已建区其标准可降至1万平方米;在住宅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可单独申报命名。

2、别墅:指以2-3层为主、独立庭院、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必须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的45%以上。

3、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面积的45%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4、花园、苑: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苑”作通名;但在城镇老区,可降低至30%。

5、其他住宅:达不到以上量化指标的住宅区,选用“园”、“阁”、“庭”、“舍”、“家”等作通名。

建筑物通名

第3.11条  通名使用要求

1、必须使用通名。

2、通名与地理实体的规格、规模相符。

3、有大众化的、明确的类别含义。

4、不允许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大厦、××花园广场等)。

5、杜绝名不副实的通名,部分变异通名的使用要符合规划制定的量化标准。已经有的要逐步调整,使其名实相符。

6、不应以外来语或外文字母作楼盘的通名。

第3.12条  通名词量化标准

1、大厦、大楼:15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大型楼宇或住宅楼的名称,可用“大楼”、“大厦’作通名。

2、商厦:15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可用“商厦”作通名。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公寓”等作通名。

3、中心: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用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应当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4、城: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集商贸、办公、娱乐、餐饮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群,可用“城”作通名。

5、广场不再用于商用建筑物通名。

桥梁隧道通名

第3.13条  桥梁通名系统:桥梁的通名分“桥”、“大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廊桥”等。

第3.14条  桥梁通名的使用规划

1、 “大桥”通名用于宽度30米以上,长度(包括引桥)在200米以上的桥梁。若达不到这一标准的,但桥体设计特别亮丽、能代表分区特色、提升分区形象的也可使用“大桥”作通名。

2、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的通名用“桥”。

3、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桥的通名均用“立交桥”。

4、跨于街(路)之上,并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通名用“人行(过街)天桥”。

第3.15条       隧道通名的使用规划

从山体中或从地面、河流下挖掘而成的道路路段用“隧道”作通名。 

第4.01条专名采词原则

1、地域性原则:应体现江滨区当地生产生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历史背景、人物事件、风物民情、传说掌故、宗教习俗、自然和人文地理景观等方面的特点和个性,与原有地名的命名传统和风格相一致,体现出鲜明的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2、时代性原则:为反映群众的美好愿望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可取符合精神文明要求,表现健康向上的积极意义,附着时代印记的地名。

3、实用性原则:要好认、好写、好听、好记,读之朗朗上口,视之一目了然。注意音、形、义三要素相结合。

4、系列化和序列化原则:地名分布要有规律,便于识别。可以将专名分门别类设计成数个甚至数十个各具特色的地名集团。

5、群众性原则:新生地名专名的采词,要群众喜闻乐见,好找好记,符合大众心理。为防止闭门造车和主观臆断,可采用召开各界座谈会和公开征名的方法,征集各类地名。

第4.02条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1、道路专名要实现系列化。

2、分区内部道路尽量避免以道路通往地进行命名。

3、避免重名现象。

4、已经形成系列的道路名称,避免在非系列区块内使用。

5、道路网比较密集,可以通过相邻或相交的主、次干路派生命名。

第4.03条  桥梁和隧道专名采词要求

1、强化指位性。

2、加强桥梁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地理位置贴切,反映当地历史及时代特点等。

3、以当地地名进行移植、派生。

第4.04条  住宅区、建筑物专名采词要求

1、要求专名用字和词义符合地名命名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避免不科学、不规范、名不符实的名称出现。

2、应使用词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词语,尽量避免崇尚王宫权贵、渲染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和生活情趣的名称。

3、一般不用人名命名分区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分区地名。

4、不以外国地名、人名或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禁止使用有损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名称。

5、不允许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或用繁体字、自创字进行命名。

6、专名的字数应不超过4个字。

7、如在专名中含有“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宇宙”、“全国”、“浙江”、“绍兴”等语词时,必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8、避免重名现象,以免在社会使用中出现错位和误会。

第五章  道路、桥梁名称规划

 

第5.01条  主干道名称规划原则

 

1、原已有用惯名称的主干道,其专名宜保持稳定不变,通名不符合标准的予以调整。

2、对同一主干道指位跨度过大,进行适当分段。

3、与地名布局分区相协调。

4、对规划区范围内以“公路”为通名的主干道其通名统一调整为“路”。

第5.02条  次干道名称规划原则

1、与周围主干道和已命名的次干道名称相协调,体现地名布局分区结构特点。

2、适当选取系列名称命名。

第5.03条  支路名称规划原则

1、与周围主干道和次干道名称相协调,可以由上一级道路名称进行派生。

2、道路名称可以由周围地理实体名称派生

3、东西向支路为“道”,南北向支路为“路”

第5.04条  规划区道路名称现状和规划见附表。

第5.05条  桥梁名称规划原则

1、贴近滨海新城的人文背景,彰显不同的精神风貌;

2、实现桥梁指位功能、文化功能,使桥梁名字名副其实、雅俗共赏,好找好记;

3、结合地名规划空间布局,使桥梁名称规划达到特色鲜明、区块主题明确的要求,同时与路名相对应。

 

第5.06条 规划区桥梁名称现状和规划见附表。

第六章  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第6.01条  地名调整优化对象

对地名的调整和规划,原则上包括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各类、各级、各种性质的地名。本次规划调整的对象包括:一是本地有较长历史或反映特点、事件等的地名,特别对于村庄老地名需要保留的,通过进行科学地调整使这类地名得以延续。二是对原名称已不适宜保留的、社会交往使用不便的地名,抓准时机进行废止或优化整合。

第6.02条  地名调整优化原则

1、尊重历史,科学设计的原则。

2、保持稳定,逐步优化的原则。

3、新老地名系统协调原则。

4、就地移植留用原则。

5、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和习惯的原则。

6、不同类别的地名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七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7.01条  保护对象

 

1、已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名称。

2、历史悠久的街(路)、巷(弄)名称、寺院庙宇名称、桥名等。

3、历史悠久的村镇名。

第7.02条  保护原则

1、保护与发展相结合,以保护促发展。

2、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和方法的保护措施,形成完善的地名文化保护体系。

3、能保留的尽量不改;可移植的科学移植;能派生的合理派生。

4、建立地名文化遗产的地理标识体系,落实地名文化遗产地理标识的系统工程。

5、结合江滨分区文物古迹保护、自然环境要素保护、人文环境要素保护等,进行与之相应的地名文化保护。

6、在对分区内的老地名、古地名深入研究考证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有充分理论依据的地名文化保护名单,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的针对性。

第7.03条  保护要求和措施

1、强化老地名的保护意识。

2、对现有老地名的撤销、废止、兼并或更名不可草率行事,对某些古地名严格保持稳定,长期延用,不轻易更改。确需改造原名称所指称的实体时,采用移植保护法,宜将其名称就地移植,作为其他新的地理实体的名称。

3、采用派生发展法,重新启用已消失的部分老地名。

 

4、要加大保护老地名意识的宣传力度。

第八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第8.01条  街路名称指示牌编排要求

 

1、名称指示标志,应有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名称的汉语拼音。

2、名称书写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字体。

3、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的汉语拼音,必须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方案》的规定进行拼写,对其通名不应以英文译写。

第8.02条  门(楼)指示牌编排要求

1、数序标牌包括街巷门牌和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户室牌两类。

2、街巷门牌,必须有街(路)或巷的名称及规范的统一排序号码。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号牌必须有住宅区名称及统一的排序编号。户室牌只需数序号码。

3、名称的书写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字体。

4、排序数码应以地名主管部门编制的为准;数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使用规定的字体。

第8.03条  门牌号码编排原则

1、以城市规划和分区建设发展为基础,科学的选择门牌编号的起始端。

2、以同一条街(或巷)为门牌编码的系统单元,由一端向另一端顺序推进;同一个名称的分段道路,以各分段道路为编码单元。尚未完成的开发区域、道路正在延伸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起端,依升序或降序编码。规划区编码取向要尽可能保持统一。

3、对双侧街区,应单双分列,号码按“左双右单”编排,编号应不漏、不重;对单边街,号码在有街区的一侧,以自然数连续编排。道路两侧的单、双号相邻门号尽可能做到相对设置。应让人易于看出规律性。

4、门牌号码应以自然数编排,号码数序与延伸方向完全一致,不乱、不跳。从综合考虑楼宇、街路分布,及环境的实际出发,灵活进行编制。

5、位于十字交叉路口,或前后临街巷的单位、院落,一般在不同方向都开有门户的,要求各临街方向的门户、店面都予配号。

6、用地面积过小的住宅楼或规模较小且没有名称的住宅小区,以紧靠该住宅的道路的门牌号作为该住宅楼的幢号。如:世纪大道×号203。

7、楼牌、门牌编码一般分别实行一楼一号、一门一号。凡有围墙、空地、一户多门(一个单位多门)、窗户临街或者近期内待改造的旧建筑,可根据分区动迁改造与建设发展趋势以及其占据临街的线路长度适当预留空号。楼号预留酌情而定。

8、在主干道旁存在较短的不便命名的支路(长度小于100米),且支路两旁有店面(门面)需要编排门号时,应由主干道号码向支路内延伸。

第8.04条  择编号起始端的原则

1、在一般情况下,街巷门牌号码的编排起始端按从东向西、自南而北的规律选择。

2、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出发,以道路基本稳定的一端向另一端延伸编排。

第8.05条  街、路、巷牌设置必须遵循的原则

1、先命名后设置原则。

2、导向优先原则。为增强街、路、巷牌的导向功能,街、路、巷出入口处都要设置地名标志,三叉路口、十字路口和较长的道路中间(每隔400米)、拐弯处要适当增设地名标志。

3、按规定设置原则。独立的具有多栋楼房或住宅小区必须设置楼牌。

第8.06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求

1、地名标志设置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  标志》(GB17733—2008)所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

2、地名标志设置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易找易记”。

3、已经设置的地名标志,要根据客观实际需要进行增加密度,以增加数量。

4、全面设置。凡过去尚未设置的街路,要有计划地完成路街巷牌、门牌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应增加方位导向图、具体位置、主要单位等内容。

5、街路、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基本书写内容、大小、颜色、设置位置、设置密度等,要按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到统一、规范,实现规划范围内都有符合标准、方便实用、导向性强的地名标志。

第8.07条  地名标志的管理

1、地名管理部门应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2、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不得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3、市政管理部门应对街、路、巷牌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门牌管理部门应对楼、门牌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九章  地名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第9.01条  规划任务

1、实现地名和区划资料管理现代化,提高地名资料的调阅、查询、检索速度和易储存、耐腐蚀的能力。

2、实现地名和区划信息处理手段现代化,通过对区划地名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排序、转换以及分析、模拟、预测等操作,实现图名联动、信息可视,进一步提高查询资料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3、实现地名服务手段多元化与现代化,及时、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地名、区划、交通等信息服务。

4、实现地名管理手段现代化,开发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与政府信息网和全国各地地名管理系统的链接,逐步建立一个规范化、现代化的地名管理模式。

第9.02条  实施的主要步骤

1、对地名资料和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属性数据库。

2、做好地理空间数据库,可与专业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采取信息互换等形式获取数据,建立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3、初步建成功能较为齐全、界面清晰、图名联动、信息可视的地名和区划地理信息系统。

4、形成地名信息化网络,通过网络直接将系统形成的数据服务于公众,实现信息共享。

5、与其他部门合作,扩充数据库内容,形成各种专业地理信息子系统。

第十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10.01条  实施规划措施

 

1、加强江滨分区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2、建立贯彻规划的规章制度。

3、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地名的命名、更名(调整)。

4、深化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5、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

6、加强对地名拼写国家标准的管理。

7、建立健全的地名规划建设体制。

8、完善地名档案管理,全方位开展社会服务。

 

9、加强地名使用的社会监督检查,提高管理的权威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11.01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11.02条  本规划经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11.03条  本规划由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  表

表一  区域性主要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序号

规划名称

走向

长度(m)

宽度(m)

起点

止点

备注

1

★世纪大道

(西段)

东西向

5904

81

东:光荣村

西:曹娥江

现状路名

★世纪大道

(东段)

东西向

5056

58

东:沥海环城东路

西:光荣村

现状路名

2

越东大道

南北向

1260

50

南:曹娥江

北:滨海大道

优化调整

3

越兴大道

南北向

10300

50

南:曹娥江

北:滨海大道

优化调整

4

★滨海大道

东西向

2500

46

东:嘉绍高速

西:曹娥江

现状路名

5

★展望大道

东西向

8000

50

东:嘉绍高速

西:曹娥江

现状路名

6

新城大道

南北向

10600

48,50

南:曹娥江

北:北部新区

规划命名


表二   南部新区主干道名称规划方案表


序号

规划名称

走向

长度(m)

宽度(m)

起点

止点

备注

1

南滨西路

东西向

4148

42

东:越兴大道

西:世纪大道

调整优化

南滨东路

东西向

7165

42,38

东:团结河

西:越兴大道

调整优化


表三   南部新区次干道名称规划方案表


序号

规划名称

走向

长度(m)

宽度(m)

起点

止点

备注

1

百红路

东西向

9538

36

东:团结河

西:云海路

调整优化

2

★越中路(北段)

南北向

3727

36

南:世纪大道

北:七六丘北塘河

现状路名

★越中路(南段)

南北向

1200

17

南:越兴大道

北:世纪大道

现状路名

3

开元西路

东西向

4861

36

东:越兴大道

西:越东大道

规划命名

开元东路

东西向

6925

36,18

东:团结河

西:越兴大道

规划命名

4

畅和路

东西向

3742

32

东:越兴大道

西:南滨西路

规划命名

5

横戈路

东西向

5528

24,32

东:青芒路

西:越兴大道

规划命名

6

汇通路

南北向

1337

32

南:南滨西路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7

百川路

南北向

2700

32

南:世纪大道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8

望江路

南北向

1000

32

南:南滨西路

北:开元西路

规划命名

9

绿绮路

南北向

5287

32

南:世纪大道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10

延德路

南北向

3375

32

南:澄塘道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11

光普路

南北向

3411

32

南:百红路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12

汤和路

南北向

4863

36

南:世纪大道

北:七六丘北塘河

优化调整


表四  南部新区支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序号

规划名称

走向

长度(m)

宽度(m)

起点

止点

备注

1

江渚路

南北向

1653

24

南:世纪大道

北:开元西路

规划命名

2

平畴路

南北向

772

18

南:南滨西路

北:开元西路

规划命名

3

云帆道

东西向

4146

24

东:听海路

西:望江道

规划命名

4

听海路

南北向

4475

18

南:世纪大道

北:六七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5

海天道

东西向

2282

24

东:听海路

西:越中路

规划命名

6

云海路

南北向

670

24

南:百红路

北:畅和路

规划命名

7

堰堤路

南北向

4459

18

南:世纪大道

北:六七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8

堰丘路

南北向

2946

24

南:世纪大道

北:开元东路

规划命名

9

澄塘道

东西向

2388

24

东:沥海环城西路

西:堰堤路

规划命名

10

堰塘道

东西向

1847

18

东:绿绮路

西:堰堤路

规划命名

11

高丘路

南北向

1000

18

南:澄塘道

北:横戈路

规划命名

12

前进路

南北向

3500

18

南:百红路

北:六七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13

弦歌道

东西向

1213

18

东:马欢路

西:友谊路

规划命名

14

思诚道

东西向

2586

18

东:汤和路

西:友谊路

规划命名

15

乾诚道

东西向

4700

24

东:汤和路

西:堰堤路

规划命名

16

★友谊路

南北向

2218

24

南:南滨东路

北:七六丘北塘河

现状路名

17

马欢路

南北向

3400

24,20

南:百红路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18

海滨路

南北向

3500

24

南:百红路

北:七六丘北塘河

规划命名

19

实斋道

东西向

4250

24

东:蓬莱路

西:新城大道

规划命名

20

勤丰路

东西路转南北向

1622

24

东:新城大道

南:澄塘道

规划命名

21

序思道

东西向

727

18

东:延德路

西:勤丰路

规划命名

22

全德道

东西向

400

18

东:马欢路

西:延德路

规划命名

23

花宫道

东西向

715

18

东:海滨路

西:马欢路

规划命名

24

海峰道

东西向

3258

18

东:团结河

西:海滨路

调整优化

25

苇汀路

南北向

635

18

南:南滨东路

北:开元东路

规划命名

26

蓬莱路

南北向

1747

18

南:百红路

北:开元东路

规划命名

27

苇航道

东西向

875

18

东:蓬莱路

西:苇汀路

规划命名

28

芦沚路

南北向

1000

18

南:百红路

北:实斋道

规划命名

29

鹭洲路

南北向

1781

18

南:百红路

北:开元东路

规划命名

30

青芒路

南北向

1000

24

南:百红路

北:实斋道

规划命名

31

★繁荣路

南北向

2523

24,28

南:新城大桥

北:开元西路

现状路名


表五   大型桥梁名称规划方案表


序号

桥梁名称

方向

道路名称

备注

1

滨海大桥

东西向

滨海大道

原名“闸前大桥”

2

展望大桥

东西向

展望大道

原名“滨海大桥”

3

世纪大桥

东西向

世纪大道

原名“曹娥江大桥”

4

望江大桥

南北向

越东大道

规划命名

5

★袍江大桥

南北向

越兴大道

现状桥名

6

新城大桥

南北向

新城大道

规划命名


注:带“★”的为现状保留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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