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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滨区【2011】1003号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日期:2011-06-15 08:45 浏览次数: 字号:[ ]
 

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编号:江滨区【20111003

地块编号

江滨区2011J3号地块

一、地块概况

1、地块面积:

总用地面积为6514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出让面积)62749平方米,带征用地面积为2391平方米

2、地块现状:

本宗出让地块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新城大道东侧,纺织路北侧,海华路西侧。地块平整,以现状为准(详见附图)。

二、规划用地性质

商住用地C2R2(科创园一期用地)。

 

 

 

 

 

三、主要技术指标

1、容积率:

1.50-2.00

2、建筑密度:

30%-35%

3、绿地率:

20%

4、建筑高度:

100

5、停车指标:

1)机动车停车位:商业机动车位按0.6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住宅机动车位按0.6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办公机动车位按0.4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其中配置适量室外停车位。

2)非机动车停车位:商业非机动车位按2.0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住宅非机动车位按3.0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办公非机动车位按3.0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6、其他:

允许设置地下室,地下室面积控制在40000平方米以内。

 

 

 

 

 

 

 

四、建筑设计要求

1、建设用地退让:

地块建设用地红线退让南侧、西侧和北侧用地红线3,东侧与用地红线重合(详见附图)。

2、建筑退让:

地块建筑退让南侧、西侧和北侧用地红线8以上,退让东侧用地红线5以上(详见附图)。

建筑退让除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水利、消防、环保、电力、交通等相关方面退让要求。

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新区标准执行。

4、交通出入口方位:

地块沿纺织路和北侧规划支路开设主出入口,沿新城大道开设次要出入口(详见附图)。

5、城市设计要求:

注重沿纺织路、新城大道、海华路和规划支路的景观效果,建筑形态简洁,建筑风格为现代;建筑色彩同周边建筑相协调。

6、人防工程:

按二类区的标准结建人防工程。

7、其他:

室外场地标高按不低于黄海标高5.0控制,同时与周边地块相协调。

 

 

 

 

 

 

五、公建配套要求

1、教育设施:

-----

2、医疗卫生设施:

-----

3、文化体育设施:

地块内须同步建设配套体育健身设施。

4、市政公用设施:

1)须设置环卫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

2)市政设施包括配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具体建设须满足有关职能部门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5、物业管理用房:

按相关规定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6、社区用房:

-----

 

 

 

 

 

六、市政要求

1、道路衔接:

地块内部道路与纺织路、新城大道和规划支路实现平顺相接。

2、给水衔接:

由市政管网自行就近接入,地埋敷设。

3、污水衔接:

雨污分流,生活污水自行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地埋敷设。

4、雨水衔接:

雨污分流,雨水集中收集后自行就近接入市政雨水管网,地埋敷设。

5、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衔接:

由市政管网自行就近接入,地埋敷设。

6、其他:

-----

 

 

七、其他要求

1、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执行。

2、绿地率计算规则:

按照相关规范细则及《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执行。

3、其他:

-----

 

 

 

 

 

 

 

八、方案送审要求

1、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技术规范、规定。

2、报审资料:

√规划设计说明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以1500实测地形图绘制)

√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道路系统规划图

√绿地系统规划图

√表达规划意图的效果图

√市政管线规划图

√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

3、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要求办理:

√规划设计方案报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规划局审核

□规划设计方案报沥海镇人民政府联审

√规划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评审

4、方案送审时须将此条件书的影印件一并附送。

附: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图。

注:1、未尽事宜请依照《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2、本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解释权归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规划局所有;

3、本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

4、带征面积为道路设施用地,要求与地块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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