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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新城干部职工问责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5-11-03 08:59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新城委、镇机关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滨海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滨海新城管委会、各市级派出机构、沥海镇及下辖村(居)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管委会及企事业单位聘用、借调、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机关干部职工实行问责追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平公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主要针对“庸政”、“懒政”、“怠政”、“恶政”等四类行为进行问责。

  (一)“庸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工作不力未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牵头协调不主动、跟踪推动不紧盯、配合支持不及时、政策处理不到位、“拔钉清障”不得力,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不能如期推进或者造成企业外迁的;

  2.对有关财政、税费、土地、科技、教育及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各项配套政策不落实、不兑现或者落实慢、落实不到位,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3.对招商引资项目不启动、不推进、不配合、不落实,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解决,导致项目延迟签约落地、影响开工建设甚至撤回投资的;

  4.疏于业务学习,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在新城行风评议等社会化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中成绩不佳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经认定属于“庸政”的行为。

  (二)“懒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中,对应由几个局(办)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局(办)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局(办)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不肯主动认领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4.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一些已经委领导协调过、处置方案也明确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敷衍了事、拖而不决,导致矛盾积累形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经认定属于“懒政”的行为。

  (三)“怠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纪律松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

  2.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类似行为的;

  3.对沥海镇和新城企事业单位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安排,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敷衍塞责、回避或者转嫁,严重影响“周六清零制度实施”的;

  4.对突发事件、媒体曝光等未按要求及时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经认定属于“怠政”的行为。

  (四)“恶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和前置条件,或者向审批服务对象乱收费、“吃拿卡要”的;

  2.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无故重复检查的,或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

  6.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各类破坏工程建设、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7.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刁难被管理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8.其他经认定属于“恶政”的行为。

第三章 追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精神不力,对分管线或局(办)、沥海镇干部职工监督管理缺失,致使发生顶风违纪等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上级部署的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致使分管线或局(办)、沥海镇干部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对岗位职责履行不力,在省、市级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等各项考核评比中,因主管原因,致分管线综合考核评比位次明显落后或单项考核评比位列市级倒数第一的项目占总考核评比项目30%以上的;局(办)、沥海镇在新城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中,位列末位且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下的;

  (四)对分管线或局(办)、沥海镇日常工作推进中,情况了解不及时、不深入,不主动牵头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协调事项不跟踪推动,对其他委领导协调事项不积极配合,对内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监管缺位,或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事项不依法进行监管的;

  (五)在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及不当行使裁量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六)在干部职工岗位设置、职务任命中明知当事人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职务,或干部职工反响强烈仍安排岗位职务或不作调整,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完成或党风廉政建设的;

  (七)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从重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被市级及以上暗访、检查、督查组查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处理的;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五章 问责追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追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追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追责的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追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追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追责。

  第九条 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或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单位或科室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

  第十条 完善问责追责与评议考核相挂钩制度。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受到书面效能告诫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评先资格;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委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六章 问责追责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管委会及沥海镇管理的干部职工分别由监察分局、沥海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追责。属于市管领导干部的,按《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启动问责追责,必要时经党工委研究后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问责追责程序;法律、法规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问责追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党工委、管委会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2.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4.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5.明查暗访发现的;

  6.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7.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的;

  8.新闻媒体曝光的;

  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追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追责的,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追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属于管委会管理的干部职工由监察分局作出问责决定,将决定书送达被问责追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市纪委备案;属于沥海镇管理的干部职工由沥海镇作出问责决定,将决定书送达被问责追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报新城监察分局备案;属于市级派出机构的,由监察分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监察建议书,将建议书送达被问责追责人员和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组,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 监察分局、政治处、沥海镇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在管委会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管委会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在管委会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决定内容。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追责(含口头效能告诫)决定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被问责追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减轻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辞退或解聘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沥海镇作出的处理决定抄报委监察分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滨海新城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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