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驻对象
(一)孵化企业:项目领衔者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孵化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与现有国内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和进步。
2.项目技术、工艺条件小试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具备申请条件。
3.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力量和较好的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6.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二)其他企业:除引进孵化类企业外,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企业入驻:
1.科技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提供技术咨询或专利事务服务的机构。
2.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主要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
3.研发与测试企业:经工商登记以产品和软件开发、快速成型、测试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
4.设计创意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各类设计、信息咨询、创意等知识型服务企业。
二、入驻要求
(一)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业。
(二)没有企业结构的自然人,具有开发优势和自我发展潜能的科技人员。
(三)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研究和生产的科技型企业。
(四)开发能力强,并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
(五)项目来源清晰,无专利冲突,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并且手续完整,项目有转化生产的可能,并在商品化后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高附加值的企业。
(六)企业负责人有科技开发和管理才能,熟悉本行业的发展状况,讲求团队合作。
(七)项目工艺先进,安全性好,对环境不造成污染,符合中国境内本行业的有关规定。
(八)从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三、收费标准
(一)科研办公楼:基准价暂定为8元/平方米/月,每幢楼南侧科研办公用房的基准价上浮10%。
(二)综合办公楼:基准价暂定为10元/平方米/月。
(三)后勤服务楼:基准价暂定为6元/平方米/月。
(四)人才公寓套房:基准价暂定为12元/平方米/月。
(五)押金收取:租赁面积200㎡(包含)以下,收取5000元;租赁面积1000㎡(包含)以下,收取10000元;租赁面积2500㎡(包含)以下,收取20000元;租赁面积2500㎡以上,收取30000元。人才公寓单身公寓按2000元/套收取,其他套房按5000元/套收取。押金由承租企业(单位)在与科创中心签订租赁协议时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缴纳,入住押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不计息)。
(六)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照2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其他费用:1.科研办公楼、综合办公楼、后勤服务楼电费按照1.2元/度收取;2.其余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等由入驻企业(单位)按实缴纳。
(八)收费时间:科研办公楼、综合办公楼、后勤服务楼租赁、物业费用一年一收取,人才公寓租赁、物业费用按季度收取。
四、入驻流程
申请入驻科创园的企业,经科技创业中心审核后,须报管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后入驻:
(一)签订落户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二)入园前,已经办理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入园后,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三)新办企业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设立银行资金账户。
(四)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入驻申请表(申请表附后);
2. 入驻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3.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5. 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7. 科技创业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孵化
(一)孵化企业入园时间原则上为三年,三年期满须搬出科创园。孵化毕业的企业须在滨海新城区内产业化生产。提前结束孵化或延期的企业,须提前半年向科技创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二)入园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政府有关的优惠政策及科创园提供的各项服务;
2. 在审批项目范围内独立进行本企业的经营和运作;
3. 对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提前终止在孵化器内的孵化期。
(三) 入园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履行孵化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配合科创园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条例。不得从事危害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和储存。
2. 入驻企业遵守与科技创业中心所签订的《绍兴滨海新城科技创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绍兴滨海新城科技创业中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等与入驻相关的协议及科技创业中心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3. 企业进驻装修,需与园区联系,须遵守物业规定和安全规范。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结构及管网、水、线路。不得在孵化场地搭建其他设施。如因特殊需要,经科技创业中心同意,方可进行改装,孵化期满后,须恢复原状。
4. 在规定的期限内入驻并开展与企业申请项目相符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5. 不得擅自改变原审批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确认手续。
6.入驻企业有义务向科技创业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统计上报工作。
7. 遵守科技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按期缴纳水电费、房屋租金。
8. 积极配合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活动,维护园区的良好形象。
六、企业毕业
企业经过孵化,关键技术已经成熟、可以到科创园以外独立生产与经营,称之为毕业。入园企业一般应达到第一年研发,第二年成长,第三年毕业。企业毕业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企业能够自主开发、生产和经营,具有产品升级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知识产权明晰。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企业管理层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拥有稳定的团队、清晰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员工管理、明确的企业章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文化。
(四) 孵化期未满,但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五)企业毕业时,应提前1个月配合科技创业中心办理毕业出园手续,结清有关费用,交接相关资料、财物并恢复原有住房结构。
七、企业延期
入园企业孵化期为3年,期限从《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计算。3年期满,企业办理毕业出园手续。对符合条件需延期的企业,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一)延期的条件
1.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医药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各类证、照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
2. 因装备、器材、设备安装要求过高,前期装修超过50万以上的企业。
3. 企业形象好、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好、起示范和领航作用的企业。
4. 对技术确实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但暂时未能打开产品市场的企业。
(二)延期项目的申请程序
1. 企业提前半年提出申请、述明理由、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项目介绍、发展前景介绍及装修发票等);
2. 科技创业中心审查,报新城管委会审批。
八、 企业退出
入园企业的退出,是指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采取的强制清退管理措施。
(一)入驻科创园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创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合同,采取强制清退措施,并要求在一个月内退出科创园:
1.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2.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3.自办理入园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有实质运作的。
4.在园期间持续6个月无实质性运作,场地闲置,经管理机构督促仍未运作的。
5.孵化期届满,无任何正当理由仍在园内滞留的。
6.企业延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出园手续的。
7.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管理机构要求整改未能及时整改达标的。
8.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经管理机构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9.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给科创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10.不服从园区管理,情节严重的。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停止营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2.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13.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经督促仍不提交的,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孵化协议情节严重的。
15.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二) 企业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搬出科创园,逾期不搬的,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管理机构采取强制清退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清退企业承担。
(三)企业退出后,管理机构有权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关系。
(四)企业退出后,不享受科创园毕业企业的待遇。
九、其他事项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滨海新科技创业中心企业入驻管理办法》(绍滨海委办〔2014〕14号)即日自行废止。
(二) 本办法由绍兴滨海新城经济发展局、科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