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园地【2017】第16期(总第27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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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节日变“劫日”——从204起发生在中秋、国庆期间的典型问题看节日纠“四风”
逢年过节人情互动、礼尚往来密集,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我们梳理了自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曝光的204起发生在中秋、国庆期间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透过这些数据,既可以看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锲而不舍抓节点纠“四风”的实绩,也为剖析“四风”问题新特点新动态提供了样本。 哪些违规违纪问题在中秋、国庆高发频发 从通报数据看,204起典型问题中,有许多顽固反复的老问题。例如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和违规使用公车,其发生率居高不下。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稳居首位,高达91起,占通报问题总数的45%。如河南省南阳市原副书记陈光杰借春节、中秋节、生病住院之机,违规收受41人所送礼金共计147.2万元及价值5万元购物卡。当前,过节送礼收礼的陋习依然没有完全铲除,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处理好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亲”“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谨防自己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居高不下,达73起,占通报问题总数的36%。例如,中秋节、春节期间,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食品公司原经理姚润全擅自决策,动用下属公司财政资金违规向员工发放食品福利,涉及金额35万元。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局违规用单位行政事业经费购买食品、茶叶等,用于春节、中秋节向职工发放福利,累计花费10万元。合规的津补贴或福利,可对干部职工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但套取公款,超标准发的“福利”,就成了损公肥私的“腐利”。 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这一“车轮上的腐败”屡见不鲜,达27起,占通报问题总数的13 %。如甘肃省康乐县水利电力局工程公司副经理孙渊斌,在国庆期间驾驶单位皮卡车接维修工给自己家维修自来水管道,并多次往返县城购买维修所需材料。北京市昌平区体育运动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徐玉琥,在国庆期间违规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搭载其亲属到居庸关长城景区游玩。公车私用,折射出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根治积习陋习,不占公家便宜,过一个廉洁的中秋、国庆节。 违规大操大办婚宴问题禁而不绝。中秋、国庆长假,正值秋高气爽的大好时节,选择在国庆期间办婚礼,可谓喜上加喜。婚礼宴请宾朋本是人之常情,可有些党员干部无视纪律和规矩,大操大办收彩礼。如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兰顺江,在国庆期间为儿子操办婚宴41桌,收受曾经工作单位的5名下属礼金共计2900元。江西省玉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尤占明,国庆期间为儿子操办婚宴,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9人礼金共计9900元。“礼尚往来”若渗入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变成纪法不容的行为。在铁规铁纪面前,“风俗习惯”作不了挡箭牌,权力必须受到约束,纪律和规矩必须遵守。 这些通报释放了哪些信号 从被通报对象看,“一把手”超一半,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管好自己带好下属。被通报的204起典型问题涉及254名领导干部,其中担任正职“一把手”的有135人,占总人数的5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是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一把手”作为作风建设的带头人,若不能坚持高标准、率先垂范,而是起坏的示范作用,影响将非常恶劣。近期播出的专题片《巡视利剑》披露,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苏树林在担任中石化集团“一把手”期间,不仅通过项目牟利,还公款报销个人花销,即便到福建任职后依然如此。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党委(党组)书记要以上率下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形成模范示范效应,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 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敢抓敢管,担当起抓作风建设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通报中有4位领导干部因单位存在“四风”问题被问责,如2014年至2015年初,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规发放端午节、中秋节慰问费和加班费3.5万元,洪江区工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洪江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明建斌负主要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报这些典型问题,目的就是通过问责“关键少数”,将压力一层一层传导下去,守住节点、寸土不让,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好。 从发生单位看,党政机关占比近三分之二,权力比较集中的党政机关始终是反“四风”的重点监督执纪对象。通报的204起问题中,党政机关有132起,占65%。通报事业单位41起,国有企业22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9起。习近平总书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违纪者借着节日礼尚往来之名,大行权钱交易之实,使节日成为不正之风的易发期和高发区。从通报的党政机关数量看,2017年截至9月30日通报25起,2016年45起,2015年37起,2014年20起,2013年5起。这也体现了节点反“四风”的发现、查处、曝光的力度逐年加大,警醒党员领导干部切莫心存侥幸,要牢记“伸手必被捉”。 从违纪的手段看,“四风”穿上“隐身衣”,钻进“青纱帐”,针对隐形变异问题必须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当前在高压之下,明目张胆公款购买月饼、违规吃喝等问题明显减少。但“四风”不断上演变形记,顶风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呈现出隐形变异——大办婚丧喜庆采取化整为零、异地操办或由他人出面操办,违规公款吃喝转入农家乐,收送礼金用上了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等新技术手段等。如山西省芮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永安在中秋节为女儿操办婚宴,申报的是25桌,却提前几天开始待客,接连4天设宴100多桌,并收受大量礼金。福建省永安市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朱旭,于中秋节和春节期间,3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电子购物卡、现金共计2300元。不断翻新的手段提醒我们,纠正“四风”必须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层层剥开隐身衣,任凭不正之风“七十二变”,也要把它们揪出来,有多少就处理多少。 从违纪的频次看,通报提到的254名党员干部中有138名多次违纪、涉及多个节日,占比54%,根治节日病不能松劲、歇脚。从2013年9月起,中央纪委网站每月公布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显示,节点所在月份往往会出现半年或全年查处问题数、处理人数、纪律处分人数的峰值。如贵州省平坝县房管局违规发放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慰问金、值班费、加班费、劳保、目标考核奖等,共计180.9万元,几乎逢年就发、遇节就补。“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根治节日病不能松劲、歇脚,必须抓常抓细抓长,越是在作风建设取得成绩的时候,越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抓了五一端午节抓国庆中秋节,抓了国庆中秋节抓元旦春节,形成一种习惯、一种风气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不断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向深入。从通报的204起中秋、国庆期间典型“四风”问题的时间分布看,2013年通报曝光9起,2014年40起,2015年53起,2016年67起,2017年截至9月30日35起,这反映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力度越往后越严,通报曝光力度越来越大。 “四风”病根未除、病源还在,防止反弹任务艰巨,需要紧盯关键节点,把握特点,聚焦突出问题。一方面,从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收送礼品礼金等具体事项入手,以“钉钉子”的精神抓早抓小、步步为营,刹住歪风。另一方面,针对节点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要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风化成俗需要时间,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中秋、国庆等作为反“四风”的重要节点,是全党上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阵地,需要我们继续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滴水穿石,锲而不舍;同时,不断采取新招数,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这样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寸土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让纠“四风”成为常态化的工作,一定能够极大推动党风政风乃至民风社风的持续向善向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最全饭局指南——哪些饭不能吃,有何严重后果,到底怎么破?答案都有了
注意1:参加饭局须谨慎
赴饭局前须“三问” 一问:谁买单? 注意:“公款买单”是大忌 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买单者“误人误己”,参加聚会的党员干部也会“被牵连”,使本可轻松愉快的私人聚会变了味。 二问:和谁吃? 注意:应拒绝明显带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私人聚会要特别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当然,不涉及公款、不涉及业务关系的同学间、老乡间单纯的小聚会,不属此列。 三问:在哪吃? 注意:“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挺敏感 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此外,“单位内部接待场所”也比较敏感,比如装修不错的食堂。 注意2:这20种饭局不能去 1、不准参加违规公务宴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违规公款宴请。 2、不准上下级之间搞互相吃请 【条规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它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互相吃请。 3、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条规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条规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5、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条规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宴请。 6、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7、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8、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条规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9、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条规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互相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10、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11、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1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条规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13、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14、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条规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15、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请 【条规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6、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加他人安排的吃请。 17、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条规释义】私人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8、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条规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19、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条规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20、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饭局 【条规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以上“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为浙江丽水版规定,广大公职人员可参考借鉴千万别踩中“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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