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道:
《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母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10号)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及国有企业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全市与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滨海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基金设立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统筹资金、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出资。基金规模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授权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投公司”)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基金主体,基金主体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采用母基金模式。
第六条 母基金存续期为12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7年。基金存续期到期前,如确需延长存续期,应按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法律形式及治理架构
第七条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遵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架构。
第八条 迪投公司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
第九条 经公开遴选的专业团队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选聘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产业资源优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基金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条 基金治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联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由新区管委会主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招商领导任副主任、党建人事部、招商二局、经发局、财政局和集成电路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人等8人组成。需要时,可外聘专家给予决策建议。基金管委会负责研究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统筹推进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基金运营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联席会议作为决策基金拟投项目或子基金立项的临时机构。由基金管委会委派3名代表,基金管理机构委派2名代表组成,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拟投项目或子基金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准予立项。联席会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组建,负责对基金的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需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出观察员,对各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如存在与基金协议不符的决策,观察员有权力要求将相关事项报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经参会的投委会委员签字后送基金管委会委派的观察员在会议纪要的备注栏处签字,表示对该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知情并无异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各自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新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更换管理机构、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等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有权对基金运营进行战略性和政策性指导,对基金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基金推荐符合投资策略的项目,制定和协调相关行业政策等。基金管委会不参与基金日常经营管理,也不对具体项目投资进行决策,但更换基金管理机构、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等重大事项须报基金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组建基金主体,组织召开基金联席会议,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迪投公司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人享有的相关权利。负责对基金主体进行出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主体主要负责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出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拟定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子基金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合伙协议等投资管理和决策、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主体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新区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建设绍兴集成电路“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开展投资活动,支持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产业招商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重点投向集成电路及上下游产业链。基金在集成电路核心产业链的投资规模占基金总规模不低于80%,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占基金总规模不低于80%。
第二十五条 基金闲置资金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优先股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主要采取“子基金+直投”模式进行投资,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新设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子基金,也能以母基金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产业招商项目。子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分为定向子基金、非定向子基金和重点项目投资子基金。其中,定向子基金旨在引进集成电路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落地,非定向子基金主要参股绩优管理团队或联合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集成电路领域产业基金,重点项目投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产业招商项目,必要时配合专项子基金共同保障重大项目实施。
上述子基金投资于滨海新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返投比例的认定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在上报立项材料时一并提交,由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对单个定向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对单个非定向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单个重点项目投资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基金原则上不做直投项目第一大股东(并购项目除外)。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可以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新设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2.子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
3.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4.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5.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第二十九条 基金对已设立子基金进行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子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成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基金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及产业招商项目的其他股东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金在项目中的出资比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基金管理机构引荐等方式征集拟合作机构,并经过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具体组织实施合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公开征集或主动接洽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提交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基金管理机构上报的立项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拟投子基金或项目的基本情况;
2.初步合作方案;
3.返投比例认定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分析,确定参与基金联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否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需在基金联席会议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立项的拟投子基金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就拟投子基金或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项目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基金管委会观察员列席会议。决策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限制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通过决策后,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拟定合伙协议并经签署程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三十八条 基金对子基金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5至8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四十条 基金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基金退出方案应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采取其他方式退出的,须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基金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基金投资后一年以上,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或出现协议中约定的负面清单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投资期计费基数为基金实缴规模,退出期及延长期计算基数为基金已实际投资但未退出子基金投资本金。
第四十四条 母基金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0.6%,其中存续子基金纳入母基金出资额度的年度管理费减半计算,新增实缴出资除外。母基金年度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定向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0.6%,重点项目投资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1.2%,非定向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2%。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母基金有超额收益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参与超额收益分配。根据项目情况,基金可以给予适当让利。需要让利的拟合作机构,应在立项时声明,并考虑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应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定期对基金和子基金的运作管理、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基金应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子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年度结束后,按时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审计报告等,充分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子基金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视风险程度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子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委会成员名单
2.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