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越城区、滨海新区各部门(单位):
《滨海新区、越城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滨海新区、越城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
为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强化土地资源精准供给,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建立工业用地“准入-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全力助推两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越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内容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综合施策等原则,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通过健全工业用地项目准入、亩产效益评价,规范二级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开发、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对用地主体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二、管理范围
滨海新区、越城区范围内所有工业用地,包括新增工业用地和存量工业用地转让。
三、管理流程
(一)项目准入
1.组织项目联审。两区重点引进生物医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强链补链项目。招商(商务)部门对符合产业准入导向的项目,提出行业类别、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投产达产时间、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方案,提交发改部门,发改部门组织招商、自然资源、财政、经信、税务、生态环境、投资服务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对方案进行联审,形成“标准地”初步方案。
2.开展“带标”招商。招商(商务)部门在“标准地”初步方案基础上,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预选址红线后,和项目方开展洽谈,对洽谈中确需调整的,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形成招商落户协议初稿。洽谈中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项目尽量通过提高容积率减少用地面积;除重大产业项目外,原则上拟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项目推行“滴灌式”分期供地,明确分期供地的条件;对申请后续供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招商(商务)、发改、经信等部门和属地镇街,对前期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投资协议要求的,方可供地。试行工业用地年限弹性出让,根据产业类型、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生命周期等情况,设定出让年限,合理降低投资成本。
3.提交会议决策。招商(商务)部门将招商落户协议和土地出让起始价相关情况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越城区国土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签订招商落户协议。
(二)用地保障
1.确定规划选址。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招商落户协议和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选定用地位置,出具用地红线。
2.组织用地报批。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一次性供地的项目,根据用地红线,落实用地指标,组织用地报批;对“滴灌式”分期供地的项目,根据用地红线和落户协议,分期落实用地指标和用地报批。
3.启动地块做地。投资服务(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根据招商(商务)等部门出具的做地联系单,会同属地镇街、国有企业做好红线范围内的政策处理、管线迁改、地块平整、文物调查、水面占补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等做地工作。
(三)土地供应
1.出具规划条件。自然资源、招商、商务等部门对接项目意向单位,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相关指标,征求建设、人防、管线等部门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
2.拟定投资协议。招商(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属地镇街、自然资源、发改、经信等部门,结合落户协议相关条款起草《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要求、双方权利义务、指标复核、银行履约保函、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征求自然资源、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生态环境、投资服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协议》文本。
3.拟定供地方案。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结合《投资协议》、规划设计条件书、地价评估报告、优惠地价确认表等,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提交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出让。
4.组织公开出让。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出让文本(明确竞买人资格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范围为制造业的企业法人),交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发布,《投资协议》作为附件一并公告。成交后自然资源部门和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地镇街和受让人签订《投资协议》,属地镇街现场告知受让人《投资协议》中的标准地指标、开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履约保函缴纳时间等各项监管要求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签字确认拍照留档。
(四)履约监管
1.开工建设。受让人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的,属地镇街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在对应履约保函中索偿,构成闲置的,函告相关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确因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给予相应延期。
2.竣工验收。用地50亩以下的项目,受让人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用地50亩以上(含50亩)的项目,受让人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确因政府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给予相应延期。逾期不竣工的,属地镇街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在对应履约保函中索偿。竣工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验收。通过验收后,招商(商务)部门会同各部门对享受优惠出让起始价的项目进行核实,未达到优惠条件的,由招商(商务)部门负责追缴优惠金额,追缴到位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注明投产、达产复核的要求和期限。
3.投产复核。受让人须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投产。项目投产后,由经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复核,通过投产复核的,出具项目投产复核意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去除投产复核要求;未投产或复核不通过的,属地镇街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在对应履约保函中索偿。
4.达产复核。受让人须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6个月内达产。项目达产后,由经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复核,通过达产复核的,出具项目达产复核意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去除达产复核要求;到期未达产或复核不通过的,属地镇街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在对应履约保函中索偿。对照落户协议和《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政策享受条款,如企业违约的,招商(商务)部门负责已兑现的收回,未兑现的终止。
5.综合评价。项目达产后,纳入越城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在税收、用地、用能、用水、排污、金融、财政等要素供给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D类和亩均税收低于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再供应新增建设用地。
(五)用地退出
1.土地转让管理。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实施“标准地”管理,原则上应以宗为单位整体转让,买卖双方须明确土地后续利用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等相关内容,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属地镇街拟定《投资协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及不动产变更登记。
2.土地租赁管理。存量工业用地租赁实施“标准地”管理,租赁双方须明确土地后续利用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等相关内容,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属地镇街拟定《投资协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环评等手续。
3.土地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管理,法院在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时须将《投资协议》一并公告,《投资协议》由属地镇街按照存量土地转让管理流程拟定。
4.土地“退二优二”。对因城市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整体改造需要腾退的工业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不得随意转让。对不涉及政府整体改造的工业项目,企业利用原有土地新上工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的,由企业明确土地后续利用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等相关内容,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属地镇街拟定《投资协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环评等手续。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区、越城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越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滨海新区、越城区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滨海新区、越城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越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日常工作。
2.完善配套政策。对本实施意见涉及各领域的相关政策进行善和制定,主要包括:项目准入评价、做地机制、“标准地”指标、《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等。
3.创新审批服务。强化数字化改革引领,按照“最多跑一次”审批要求,精简流程,创新开展“拿地即开工、结顶预验收、容缺受理、模拟审批、多验合一”等审批服务机制,切实提升服务效能。
附件 滨海新区、越城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