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取水、用水、退水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现注销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玻璃瓶厂)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柏涛;联系电话:0575-89181321)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工作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玻璃瓶厂)取水许可证注销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