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滨海新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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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及全国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绍兴滨海新区在全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涉爆粉尘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我区2024年3月份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以及我区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执法对象 全区重点执法检查涉爆粉尘企业共计6家(系统中随机抽取生成),详见企业清单。 检查企业清单 :
三、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粉尘爆炸部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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