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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554025306E/2024-24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公开日期: 2024-07-0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滨委办发〔2024〕27号
关于印发《绍兴滨海新区人才公寓新型租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2 15:5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各街道,新区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

《绍兴滨海新区人才公寓新型租赁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绍兴滨海新区人才公寓新型租赁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服务水平,切实帮助新区人才解决住房难问题,助推人才服务工作,依据《绍兴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人社发〔2015〕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解决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新区就业创业期间的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需求的国有租赁住房以及经新区认定的为人才提供居住需求的民营租赁住房,包括纳入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体系的民营伙伴公寓。

第三条  新区人才工作局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等工作。规划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规划选址等工作。各人才公寓相应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登记入住、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租赁对象及申请办理

第四条  租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1.引进到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35周岁以下)及以上的毕业生,或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2.落户新区的企业(单位)创始人、高管、研发和创业团队核心骨干成员,或急需引进的其他人才。

3.新区重点招商项目暂未缴纳社保的先期落户人才。

4.引进到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编“双一流”“985”“211”全日制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

5.经区域互认为D类及以上柔性人才。

6.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上述申请对象要求户籍在新区外且在10个街道(沥海、稽山、迪荡、灵芝、东浦、东湖、孙端、斗门、马山、皋埠)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等),与新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除第3、5条)。

(二)“七天免入住”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新区内企业应聘求职、实训、短期实习(不超过一个月)等人才交流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博士4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35周岁以下,专科30周岁以下),或经区域互认为D类及以上柔性人才。

2.户籍所在地在新区以外。

申请通过后可享受人才公寓累计7天(6晚)的免费住宿。

其中,首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天(2晚),后续需继续住宿的应分次申请,每次不超过3天(2晚),每人累计不超过7天(6晚)。

(三)“零元入住”申请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各类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职工,且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商品房网签、预定情况核定)。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人才房票补贴等,不可同时享受公租房、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租赁补贴)。

申请通过后,第一年在申请人租赁补贴额度内免费入住,第二年、第三年额外收取租赁补贴的30%、50%。

第五条  申请办理

申请人在浙里办“绍兴人才码—人才公寓申请”在线平台提交入住申请。申请受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资格审核后流转至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房源分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下申请模式,由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向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人才工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人数核发相对应的《人才公寓准租证》。


第三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国有人才公寓

公寓租金:租金基数根据第三方市场评估确定(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租金的80%),原则上三年一调整(年租金涨幅不能超5%)。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租金基数为标准,前四年分别按基准价的35%、50%、65%、85%收取,第五年全额收取。

(二)民营人才公寓

新区的民营租赁住房运营方或产权方可以向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经现场踏看评估通过后成为新区人才伙伴公寓。

1.申请材料

(1)纳入新区人才公寓体系申请及接受人才工作局管理承诺书;

(2)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供审核。

2.房屋租金

租金基数为人才伙伴公寓协议价(由人才发展公司负责谈判商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可一年一调整。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租金基数为标准,前三年分别按基准价的50%、65%、85%收取,第四年起全额收取。

(三)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收取。

2.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等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入住人员自行支付。

3.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实行预交的办法,由入住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付清。

第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在交付时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承租人可提交设备报修需求,其中因自然老化、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承租人无需承担维修费用。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因承租人保管不善导致附属设施灭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八条  承租人确定房源后,原则上不予调换。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资料,经核实后予以调换:

(一)承租人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至社保缴纳单位所在街道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二)因子女就学需要,提供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就学证明,可申请调换至子女学校附近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三)入住小户型的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增加(配偶新到新区工作或新增子女),可申请在原小区内调换大面积户型或其他小区的人才公寓。

(四)常住人员中有下肢或视力残疾导致行动不便的或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在原小区内调换出入方便、楼层较低、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通过房屋调换申请的,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承租人信息(租期、物业等情况)登记到新房屋,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有变化的,按多退少补原则实行,并对原房屋进行退租检查。

第九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费用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租,租住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性质的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人所在单位为企业性质的最长不超过5年,原则上不予续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经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人才公寓基准价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离开新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新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新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租住人超过规定最长租期5年的;

(六)承租方有发生空占租赁房或利用率严重偏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七)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间,人才工作局有权核实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承租方需提供居住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核实中发现承租人拥有房产的(其中期房需认定房屋已交付,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延迟交付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腾退人才公寓,结清相关费用,其中自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租金按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人才工作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自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之日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拥有房产之日起1年。

核实中发现承租人一年内连续断缴社保6个月以上的,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腾退人才公寓,结清相关费用,其中自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的租金按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人才工作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自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续租期间承租人继续缴纳社保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政策租赁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为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不享有人才公寓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承租人虚报、瞒报情况的,取消该人员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另有他用的,出租方负责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并无条件解除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严禁物业管理单位私自出租出借房屋。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屋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区所指范围包括孙端、斗门、马山、沥海等4个街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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