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交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自2024年8月20日起,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1.越城区和滨海新区:国道 G329 线(不含)—国道 G104线—越东南路—大禹路—绍甘线(不含)—下白线(不含)—省道 S308线(不含)—绿云路(大禹路至国道 G104 线)—国道G104线—尹大线(不含)道路所合围构成的封闭区域以及胜利西路(绿云路至尹大线)。 新东线—越兴大道(不含)—致远中大道(不含)—城东路—海东路—团农线(不含)所合围构成的封闭区域。 2.柯桥区:镜水路(不含)—杨绍线(不含)—香林大道(不含)—轻纺城大道(不含)—鉴水路(不含)—钱陶公路(不含)—越州大道(不含)—禹会路(不含)所合围构成的封闭区域。 3.上虞区:虞舜大道(不含)—峰山路—梁祝大道—人民大道—凤山路—大桥路—百岭路—博学路—江东南路—舜耕大道—春晖工业大道—亚厦大道—东山路—江东路所合围构成的封闭区域。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 D 车辆适用本通告。 2.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通行不受限制。 本通告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7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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