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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 产业保障局 日期: 2025 - 04 - 27 14 : 57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斗寅建筑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235号).pdf

            2.绍兴市斗寅建筑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PDF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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