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鼎杰木业有限公司:
经我局现场查看,你单位原经营地址现场的特种设备已经拆除。目前你单位未办理使用状态变更手续。我局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经现场核实后,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拟对你单位特种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联系人:张鸿瑞,联系电话:89291834。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清单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特种设备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 | 设备使用状态 | 设备代码 | 设备名称 | 出厂编号 |
1 | 绍兴市鼎杰木业有限公司 | 在用 | 21703311220121337
| 储气罐
| R12059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