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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园地【2017】第14期(总第25期)

信息来源:绍兴市纪委驻市直开发区纪检组 日期:2017-10-12 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省纪委通报6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为强化教育警示作用,省纪委日前通报了最近查处的6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问题。据悉,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这次通报的6起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党委因多名镇工作人员聚餐饮酒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7年3月至4月,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大副主席汤红川等多名镇干部和金山村村干部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并饮酒。2017年5月,汤红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横溪镇党委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委员、县港航管理局原局长黄友标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苍南县港航管理局通过接受苍南县某运输公司资金、虚报临时人员工资骗取财政拨款等手段,私设“小金库”共计260081元,用于支付单位食堂伙食补贴和违规发放津补贴。2017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黄友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予以收缴。

嘉兴市南湖区湘家荡(七星街道)纪工委书记韩自力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至2016年8月,湘家荡(七星街道)巧立名目多次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2017年6月,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韩自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兰溪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江海波等人因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收受执法对象钱财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6年至2017年,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诸葛中队原民警詹杰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扣留过路司机行驶证,2次违规收受执法对象现金共计6000元,并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2017年4月,詹杰被开除公职。2017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分管交警大队的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东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大队长江海波(负责交警大队全面工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教导员江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龙游县综合执法局党委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6年1月,龙游县综合执法局在印制宣传邮册过程中,以与事实不符的发票入账,并违规将用于普法活动宣传的部分邮册发放给单位干部职工。在县纪委调查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情况。2017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龙游县综合执法局党委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委书记、局长童利松受到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处理;党委委员、副局长厉文健和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周建林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县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副组长严小见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庆元县总工会党组因2名班子成员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6年至2017年,庆元县总工会党组2名班子成员因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分。2017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庆元县总工会党组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通报指出,以上6起典型案例中,有的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出现辖区内党员干部违规参与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情况;有的党组织不按要求如实报告情况,规避纪委监督;有的领导干部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甚至带头违纪,带坏风气;有的纪委(纪检组)“探头”作用发挥不够,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这些问题表明,落实“两个责任”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坚决问责,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肩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使命,勇于担当、敢抓敢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坚持“一案双查”,对失职失责问题紧盯不放,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真正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要从纪委自身做起,对“探头”作用发挥不力、能发现问题没有发现、该报告处置而不及时报告处置的,严肃追究监督责任,以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向党的十九大交上优秀答卷。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作为党员,对抗组织调查后果很严重!


案例回放

“怪我自己党性意识不够,以为调查的是别人,和我无关,我不配合调查也没事,***却违反了党纪。”近日,龙泉市安仁镇胜源村党员刘彩英对自己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后悔不已。2017年5月18日,龙泉市纪委调查组到安仁镇胜源村调查已当选村支委委员周某武违规拉票的情况。面对调查,包括周某武在内的多名党员都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清有关问题。而当调查组人员找到党员刘彩英进行谈话并了解相关情况时,刘彩英却不愿配合,态度激烈地说“我没有参加会议,没有参加讨论,我什么都不知道。”面对刘彩英的拒不配合,调查组人员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思想教育和党纪教育,然而刘彩英仍对抗组织调查,完全不顾自己党员身份,拒不将所知的事情经过向组织讲清楚。

当调查组工作人员充分掌握了周某武违规违纪拉票的证据后,刘彩英才意识到事情已无法隐瞒,松口说出了事实。事后,在镇纪委有关工作人员找她谈话时,她经过反思和自我检查,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十分后悔。

2017年8月7日,经龙泉市安仁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彩英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党员大会上做公开检讨。

纪委提醒

作为一名党员,刘彩英有义务按照组织的章程和规定,积极配合党组织的调查,将自己所知的有关情况如实向组织作出报告,不得有所隐瞒。但是在组织调查的过程中,她却态度恶劣,对抗组织调查,这是违背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八类饭局不能吃,否则你就是“吃祸”!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案例: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杨晰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8月21日,杨晰峰在相关业务会议后,组织10名参会人员公款吃喝,花费餐费1935元。杨晰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案例:河南省西峡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赵庆阳、能源办主任黄炎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2月18日上午,赵庆阳、黄炎到丹水镇卓沟村某养殖场实地勘察沼气项目。中午,两人接受养殖场负责人宴请且饮用白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2月25日,西峡县纪委给予赵庆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炎党内警告处分。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4名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宴请问题。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大队长赵加洋和副大队长张春江、总工程师冯昌荣、副大队长石玉君,先后两次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安排的宴请等服务。自治区地矿局党委给予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赵加洋现任职务,取消冯昌荣和石玉君正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资格。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案例:安徽省枞阳县项铺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王祥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问题。2016年3月31日下午,王祥带领办公室主任方军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项金村卫生室变更等行政审批业务。事后,王祥和方军违规接受由辖区乡村医生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祥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项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处分;方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违规吃请的费用自付。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云其鲁、副局长李永接受违规吃请等问题。乌云其鲁、李永到张家口执行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起就餐,餐费由李某结算,花费1200元。餐后,乌云其鲁、李永与李某等人一同前往张家口某娱乐场所。2016年3月8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给予乌云其鲁、李永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李某支付的餐费1200元。2016年3月22日,正镶白旗纪委在全旗对上述2人及负主体责任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恩克进行通报批评。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案例: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覃坚公款吃喝问题。覃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案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清徐有限公司副经理李燕忠大操大办其子婚宴问题。2015年10月23日、11月1日,李燕忠在为其子操办婚事过程中,先后两次宴请共计450人,并收受礼金5.475万元,其中收受同事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2.285万元。经清徐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燕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总支书记贾健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案例:四川甘孜州康定市呷巴乡副乡长杨尚东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2015年6月,杨尚东假借乡长名义为当地一名群众介绍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并接受其吃请,消费2000元。此外,杨尚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举报后,杨尚东的家人主动将2000元归还给该群众。2016年3月,康定市纪委给予杨尚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6年4月,康定市监察局给予杨尚东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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