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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公告

信息来源: 社会工作局 日期: 2024 - 11 - 29 16 : 44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4 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规划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43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集中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一)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4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机构申请材料不全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受理地点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至越城区医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地址:延安东路664号(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医保分中心202开标室),受理咨询人:赵倩,受理咨询电话:89110193。审核通过后,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PDF格式)至邮箱:ycyb119@163.com。

三、规划数量

(一)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本次暂不限定点数量。

(二)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规划数量为7家。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起步阶段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

3.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5.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医师或者护士;

(2)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6.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7.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8.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居家护理必备条件

1.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2.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书、养老护理员证书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3.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应不少于1人。

4.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机构护理必备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2.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5。

4.提供机构护理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相适应的医护人员、设备设施,总床位数不足60张的,可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病房,并设立明显标志;

(2)医师和护士(师)配备各不少于 2 人;

(3)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五、其他

同时申请承担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机构护理必备条件和居家护理必备条件。

六、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本机构或者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医保或者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可向所在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五)申请机构护理的,应当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申请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的,应当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七)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验,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另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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