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招才引智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滨海新城就业创业期间的政策性过渡用房,只租不售,最长租期5年,周转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城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使用管理,包括科创园人才公寓和创业家园。
第二章 租赁对象及申请办理
第四条 租赁对象
人才公寓申请企业(单位)及入住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租赁的企业(单位)为绍兴滨海新城的落户企业,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滨海新城内,其中科创园人才公寓原则上仅提供给科创园区内企业(单位)及高层次人才。
(二)入住人员应为:从滨海新城外引进到滨海新城企业(单位)工作且在新城无住房的人员,其中:
套房入住人员需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或入选新城“越海英才计划”的优先考虑;
单人间入住人员需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技师资格,或企业研发和创业团队核心骨干成员,或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双人间入住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资格,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三)入住人员应与申请租赁的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人才科技服务中心初审后提出上会意见,单个企业所需房间总数在50间(含)以下的由科技分管线会议审定;单个企业房间总数在50间以上的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
(一)申请材料
1.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供审核。
(二)受理部门
人才公寓租住申请由符合条件人员个人提出,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向滨海新城人才科技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请办理
滨海新城人才科技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单位)与滨海新城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签订协议后,滨海新城人才科技服务中心按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人数核发相对应的《人才公寓准租证》。
入住人员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处登记入住。
第三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房屋租金:暂定四人间、双人间基准价为10元/平方·月,单人间基准价为11元/平方·月,套房基准价为12元/平方·月,今后根据市场行情再行调整。前三年租费按基准价收取,第四年、第五年租费按基准价的1.5倍收取(套房仅按1.2倍收取),五年后租费按基准价的2倍收取(套房仅按1.5倍收取);每幢楼南侧公寓房的基准价上浮10%。统一实行先交费后入住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半年收一次租金。
2、入住押金:每间2000元。
3、物业管理费:暂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今后根据市场行情再行调整。
4、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实行定期预交的办法,由申报单位每半年向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预交;入住押金应在入住登记时交清,在退租时返还(不计息)。
第七条 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住申请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紧张时,优先保障企业所需。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租住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性质的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人所在单位为企业性质的最长不超过5年。租住人租期满3年后予以第一次劝退,若仍需续租则按第六条收费标准上浮房租价格;租住人租期满5年后予以第二次劝退,原则上不予续租,若因特殊情况经一事一议后,按第六条收费标准再次上浮房租价格。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用于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将收回所住公寓并取消用人单位租赁人才公寓资格。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科技服务中心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新城,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新城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新城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租住人超过规定最长租期5年的;
(六)承租方有发生空占租赁房或利用率严重偏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七)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行为。
如承租企业(单位)未经人才科技服务中心同意,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或知情不报的,人才科技服务中心将对承租企业(单位)进行书面警告,受到两次警告的承租企业(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已入住人员也不能续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上缴财政(财务),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间,人才科技服务中心有权核实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承租方需提供居住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另有他用的,出租方负责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并无条件解除租赁协议。
第十五条 严禁物业管理单位私自出租出借房屋;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屋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人才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滨海新城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