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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福邻超市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小葱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信息来源: 产业保障局 日期: 2024 - 11 - 15 10 : 44 浏览次数: 字号:[ ]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福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小葱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本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福邻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小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JKS24616941、№:JKS24616939),报告显示铁棍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入铁棍山药一箱,一箱有25kg;购入小葱一箱,一箱有13.5kg。铁棍山药3.708kg用于抽样,其余均销售给消费者;小葱2.908kg用于抽样,其余均销售给消费者。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和小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21元。

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绍兴市越城区福邻超市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4〕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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