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正红水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7日,本局对绍兴市越城区正红水果店采购的小台芒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JKS24615990),检验结论为小台芒“经抽样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2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7月26日凌晨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联合市场内购入该批小台芒,该批次的小台芒除抽检外,全部对外销售。
当事人采购的小台芒,小台芒“经抽样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
2024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4〕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