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黄某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某经营的食品监督抽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44284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黄某某进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共计15千克,抽样检验买样2千克,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绍越市监处罚〔2024〕706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2、罚款人民币34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3日向黄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