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孙端镇能青植保专业合作社:
经查,你单位系本局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21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已连续两年(2021、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均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绍越市监处罚〔2024〕847号.pdf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