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关于绍兴市越城区鸿渡渔庄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的核查处置、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鸿渡渔庄饭店采购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后鸡蛋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出具了编号为NO:JKS24620342的检验报告,甲氧苄啶、地克珠利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购进3.9千克鸡蛋,其中2.6千克作为样品抽样检验,剩余的1.3千克已被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制作菜肴使用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鸡蛋依法索取了上家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和检验合格的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清进货来源,且采购时并不知道该批次鸡蛋为不合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绍兴市越城区鸿渡渔庄饭店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不罚〔2024〕65号)。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