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马陈香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日,本局对马陈香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了编号(No:JKS24618751)的检验报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2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购入4千克的山药,该批次的山药除抽检外,因山药腐败损耗,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山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销售单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7.79元。
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马陈香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806号)。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