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越委办〔2023〕8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越科技〔2023〕11号)文件精神,现将滨海新区核心区四街道申报2023年度科技创新政策(知识产权)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五条)
1.中国专利奖奖励
1.1扶持对象
(1)在当年度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1.2扶持标准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 万元、20万元;
1.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奖励
2.1扶持对象
(1)在当年度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2)申请人须为该知识产权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2扶持标准
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
3.1扶持对象
在区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施商标品牌培育、运用和管理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
3.2扶持标准
对当年度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完善多层次金融资本支持创新机制(《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六条)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4.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须在当年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
4.2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企业,依据贷款合同或相关约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占质押及其它担保总额比例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以及实际贷款使用期限计算,或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标的实际融资及使用期限计算。
(1)对以发明专利权进行质押的贷款,或者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利率(融资成本)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8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的8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以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贷款,或者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利率(融资成本)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6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22.5万元;
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的6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22.5万元。
(3)对以其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4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利率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4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5)同时进行政策性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按上述标准予以贴息扶持;
(6)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2023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明细表(附件2);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如有抵押、担保合同请一并提供)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
(4)涉及该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已完成结息清单证明。
5.专利保险费补助
5.1扶持对象
(1)已注册或登记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在当年度与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5.2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5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不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当年度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单;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险发票。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七条)
6.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奖励
6.1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涉及转化提升发明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涉及转让的,申请主体为转让前的权利人);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涉及转化提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权)在区内,且法律状态有效。
6.2扶持标准
(1)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等国家海外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4)对当年进行质押融资并实现500万元—8000万元质押金额(涉及多件专利质押的,按均值计算)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奖励2万元;
(5)对当年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国际标准的奖励2万元,纳入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纳入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纳入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0.5万元;
(6)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且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上述条款的行为发生均指历史首次。对于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单件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6.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7.专利开放许可补助
7.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免费开放许可的专利,自该专利授权以来,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全额补助;
(2)申请主体须为涉及免费开放许可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7.2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开放许可备案证明材料;
(3)授权以来实际缴纳年费的票据。
8.专利诉讼维权资助
8.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2)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2扶持标准
(1)对企业在国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法院终审判决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9.知识产权纠纷调处资助
9.1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2)同一年度内,同一申请主体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9.2扶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9.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票据。
10.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奖励
10.1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
10.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 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获批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八条)
11.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
11.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
11.2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1-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高校给予 20 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以及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科研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1.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2.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奖励
12.1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的企业。
12.2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的企业,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良好的,给予5万元奖励;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3.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
13.1扶持对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册或登记知识产权联盟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合作组织(发起单位)。
13.2扶持标准
对新成立并在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13.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复印件。
14.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奖励
14.1扶持对象
(1)申报单位须为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所涉专利导航、预警项目须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
14.2扶持标准
(1)对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在当年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2)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在当年通过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3)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在当年通过验收的专利预警项目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一期、二期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市级、省级项目的,不叠加奖励。
14.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立项、验收文件。
15.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奖励
15.1扶持对象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15.2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15.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3)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备案证明)、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执业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16. 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奖励
1.扶持对象
(1)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单位;
(2)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2)对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入驻前两年给予房租全额补助,第3-5年给予房租的80%补助,第6年起,给予房租的50%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材料。
17.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2023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加快科技创新政策(知识产权)财政补助由滨海新区核心区四街道范围内企业或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由所在地街道(镇)负责通知、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工作;
(二)通过初审核的申报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报新区产业保障局;在征求新区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新区产业保障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入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三)由新区财政局发放奖励资金。
三、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区级其他政策)的,按区级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我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3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产业保障局市场监管组,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大小装订后上报,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收复印件,原件由产业保障局市场监管组验证。
(三)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滨海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五、其它事项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市场监管组联系。
联系人:何振东、黄海 联系电话:18605855653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