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怡新购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香酥梨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本局对绍兴市越城区怡新购超市销售的红香酥梨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了编号(No:JKS24623973)的检验报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购入3.288千克的红香酥梨,该批次的红香酥梨除抽检外,没有剩余。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红香酥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2.74元(叁拾贰元柒角肆分)。
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怡新购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73号)。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