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宏林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宏林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No:SPAS202400526)显示龙眼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从嘉兴优胜嘉贸易有限公司购入上述龙眼20千克,上述批次的龙眼除3.64千克用于抽检外,其余全部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78元;2、罚款人民币3100元。
本局于2025年2月1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宏林水果店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5〕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