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硕硕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蜜桔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本局对绍兴市越城区硕硕水果店销售的红蜜桔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了编号(No:JKS24623979)的检验报告,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购入34千克的蜜桔,该批次的蜜桔除抽检外,在送达前已售完。
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蜜桔,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规范的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4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本局于2025年1月27日向绍兴市越城区硕硕水果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92号)。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