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龙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且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
绍兴龙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名单.xlsx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5〕51号.pdf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