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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小邹生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毛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信息来源: 产业保障局 日期: 2024 - 11 - 05 09 : 11 浏览次数: 字号:[ ]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小邹生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毛山药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4日,本局对绍兴市越城区小邹生鲜店采购的豇豆、毛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JKS24617398、№:JKS24617401),检验结论分别为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毛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从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购入该批5公斤豇豆和5公斤毛山药,该批次的豇豆和毛山药除抽检外,全部对外销售。

当事人采购的豇豆和毛山药,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毛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绍兴市越城区小邹生鲜店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4〕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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