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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斗门街道 日期: 2025 - 01 - 16 15 : 58 浏览次数: [ ]

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和《关于公布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度斗门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户籍人口参保率99%以上(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

二、参保对象

1.斗门街道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学校、幼儿园就学的学生;

2.与斗门街道户籍居民结婚的且未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3.在斗门街道从事宗教教职的且未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4.街道辖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绍兴市户籍的学生(儿童);

5.持有斗门街道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没有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6.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筹资标准

1.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985元/年/人,其中个人缴费668元/人,上级财政补贴1317元/人;在绍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6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130元/人,市、区财政补贴540元/人。

2.资助参保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点优抚对象、年满 60 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其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四、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一)缴费时间:11月1日至12月20日止。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异地基本医保的,在其居住的村(居、社区)参加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

可以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银行签约批扣、与税务联网银行窗口缴费、电子税务局网上缴费等多种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为满足群众便利化参保缴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新增缴费渠道,支持职工医保参保人使用医保卡个人历年结余为其家庭共济近亲属进行参保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城乡居民医保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村社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成立相应组织,落实专人,扎实有序开展工作,力争在11月底前达到90%以上参保率,确保在12月20日前完成99%以上参保率目标。

(二)要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要正确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和缴费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三)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经合社董事长要负总责,要清醒地认识到完成任务的难度,要充分调动两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包干负责,深入到户到人指导帮助参保缴费。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要求登记、核实、上报相关表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村社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负责任遗漏群众参保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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