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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信息来源: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日期: 2024 - 02 - 06 12 : 5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滨海新区核心区内明确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滨海新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轻纺类工业企业园区、化工(医药)园区、高铁(高架、高速公路)沿线、山林、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木建筑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核心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斗门街道、马山街道全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外)。

限放区内,仅可燃放标注为“C级”“D级”的烟花爆竹产品(升空类除外),严禁燃放升空类(含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产品;当启动重大活动维稳安保、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限放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购买时注意烟花爆竹产品类型和等级,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产业保障、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五)禁放区外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管辖范围内以公约等形式组织定时定点燃放,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非法经营、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四、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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