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滨海新区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文件精神执行。
一、组织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由新区管委会产业保障局统一组织开展。相关费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监督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各市场监管所负责配合抽样检验,并做好相关信息汇总、统计报送及监督抽查的后处理。抽样检验工作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以下简称市质检院)实施。
二、计划安排
2024年滨海新区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共安排66种220批次产品。
三、注意事项
(一)规范抽样行为
市质检院应按照本文件及《暂行办法》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抽样工作。
1. 抽样数量、方法和检验判定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进行,并对抽样全程依照《暂行办法》要求留存证据。
2.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及由计划实施部门制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抽样人员应在验证相关材料后终止抽样,被抽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证明。
4.抽样人员违反上述要求的,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样。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市质检院应按《暂行办法》要求如实记录,立即报告计划实施部门,并同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属地市场监管所应积极做好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依法予以公告。
5.市质检院在抽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未按许可证要求生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产业保障局,同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属地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省局要求,及时依法查处。
(二)计划批次
1.承检批次必须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2.计划内被抽查企业因转产、停产等原因不能抽到样品的,抽样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向计划实施部门报告。在征得计划实施部门的书面同意且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允许抽检计划外企业的同种(类)产品。
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检的批次不得拨付检验费用,并通报批评。
(三)规范异议工作
市质检院应及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寄送属地市场监管所。
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属地市场监管所应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新区管委会产业保障局要严格做好相关异议的处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市质检院在做好检验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配合计划实施部门做好买样和样品处置工作。
2.为进一步加强对抽样过程的规范管理,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
3.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抽查结果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智慧监管平台”,检验结果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4.检验报告应按规范填写。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统一填写为“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产业保障局”,【检验类别】统一为“2024年滨海新区工业产品质量抽检”。
5.被抽查企业执行企业标准且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系统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附件:2024年滨海新区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计划.docx
(联系人:黄海,电话:89293611)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产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